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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VA程序一般需要3-4個月。建議獲批准後,在債權人會議上獲委任的代名人將會負責執行該項安排,並按照獲接納的建議償還款項比例給各債權人。代名人會代債務人將款項分派給各銀行/財務機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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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VA
程序
提供個人欠債資料:債務人首先要提供個人財務及債務資料包括:信用卡月結單、個人貸款合約、按揭合約及還款紀錄等。
專業人士作出分析:會計師及律師會為債務人的負債狀況作出分析,從而對債務人提供最有效和最適合的建議。
委任代名人:債務人必須委任一名代名人(會計師),代表其處理有關個人自願安排
(IVA)
的事宜。根據破產 (修訂) 條例 (香港法例第6章),代名人意指破產管理署署長,或一名獲法院認為他的資格能勝任有關職務的人士出任,例如專業債務會計師。
擬備建議書及報告:債務人方須擬備一份建議書,說明債務人之還款能力及意願,並清楚列明所有債項的還款額、利率、還款期及還款方式等建議,以便代名人可向法院作出報告。
申請臨時命令:由律師向法庭申請臨時命令。在成功申請臨時命令後,會在中英文報章刋登通告,債權人不可向欠債人申請破產和採取任何法律行動。
召開債權人會議:債權人會議是
IVA
裡最重要的一環,債權人會因應建議的內容來決定是否納這方案,通過議案需要75%債權人 (以金額計算) 的贊同。
個人自願安排(IVA)按建議執行和監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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